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局对示范区内的海域使用实行统一管理,提高海域使用效率,保证海域有效利用并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