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局对示范区内的海域使用实行统一管理,提高海域使用效率,保证海域有效利用并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