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局负责编制示范区内土地房屋征收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示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