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示范区土地的监督、管理、收储和开发。示范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示范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示范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由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局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管理局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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