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示范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示范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 管理局应当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对示范区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动态评估、动态监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