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示范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形式进行开发。 鼓励台湾地区企业和个人参与示范区的开发、建设、招商及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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