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示范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形式进行开发。 鼓励台湾地区企业和个人参与示范区的开发、建设、招商及运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