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范围以及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在示范区行使职责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建设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协调保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示范区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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