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示范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低碳环保绿色的理念,建设生态示范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