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五条 示范区应当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探索两岸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