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创新对示范区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参与度,推动形成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督体系。 示范区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决策公开制度。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台湾地区的专家、学者及行业代表的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示范区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决策咨询委员会的论证和评估。 鼓励示范区的企业或者行业依法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管理局应当建立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代表组成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试点政策评估。 管理局建立公开信息平台,将有关政策、办事规则、服务指南、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等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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