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六条 设立示范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负责示范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保障服务等工作。 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促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办法; (二)在投资立项审批方面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三)相对集中行使示范区有关行政许可权及受委托行使相应行政许可权; (四)为示范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