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加强环境保护准入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规定,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和效率。 鼓励示范区内企业申请国际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鼓励示范区内企业与管理局签订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