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可以划定区域,按照台湾科技园区的管理模式,由台湾地区企业和个人自主开发建设产业园区,吸引台湾地区具有先进技术的创新型企业入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