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境内外知名企业在示范区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