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和大陆对台贸易中心有关产业合作及其便利、保障措施参照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