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五条 示范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创新税务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批后核、核批分离的工作方式。 示范区推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税务事项同城通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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