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四条 示范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