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通关便利化,并按照快捷便利、安全高效的原则,在示范区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