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两岸对口业务部门的合作部署,推动厦门和台湾地区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的合作,实现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以及检测结果的比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