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口岸建设,建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统一的监管平台,实现口岸信息联网、数据共享。实行电子围网管理、无纸化、低风险快速放行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减少通关单证种类,实施进出口货物多点报检和口岸集中查验。 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可以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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