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五条 取得大陆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可以在示范区申请律师执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