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四条 推动两岸学历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互认,降低台湾地区专业人员执业准入门槛,简化执业许可审批手续,促进两岸人才互相流动。 推动两岸民间组织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互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