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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