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