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入境口岸和出入境服务场所的建设,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提升出入境服务水平和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