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八条 鼓励纠纷调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报关报检机构、检验鉴定机构、认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在示范区开展业务。 鼓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示范区试点设立代表机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涉及台湾地区法律适用的民商事法律服务,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接受大陆当事人或者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台湾地区法律事务,推动台湾律师事务所与大陆律师事务所建立多形式的业务合作关系。 鼓励两岸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示范区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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