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开展产品推介和展览展销活动。在政府主办的展览展销活动中,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适当比例的展位或者专门展馆,并减免参展费用。 鼓励中小企业举办产品订货会、产品发布会和参加国内或国际展览展销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资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