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