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条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必须使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统一标价样式或者特制标价样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