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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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条 制定价格应当合理确定商品价格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品质差价及服务价格的等级差价、...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管理、监督机制,规范价格活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经营者...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和调整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商品价格及经营性服务价格。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包括除工资、利率、汇价、证券及期货价格以外的各种价格。 ...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市场供求和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等情况,确定...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本市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有关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三条 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资源保护性、公益性、强制性、垄断性以及其他不适宜竞争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价格活动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合法,禁止价格欺诈、非法垄断和其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或者服务,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明文规定...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价格管理应当以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五条 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营者...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价格管理实行经营者定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经营者定价,是由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应当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下一级价格行政...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价格监督...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服务。 经营...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八条 建立以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为主体的,有社会监督、消费者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行业监督等共同参与...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接受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价格权益的...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九条 制定价格应当以成本为基础,依法计入价内税费,并按照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合理的利润率。 前款所指成本应当根...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十九条 经营者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价格调控措施。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条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必须使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统一标价样式或者特制标...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在零售和最终服务环节,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作出价格或者带有价值内容表示的,必须真实、明示。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特价、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清仓价和其他减价标示的,应当标明对比价格。对比价格应当是同一商...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乱用或者滥用成本价、出厂价、批发价、调拨价、平价等价格术语,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必须质价、量价相符,禁止变相提价、强买强卖。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串通联合提价、压价等手段,扰乱或者垄断市场价格,不得规定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用事业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非法垄断价格或者强行服务收费。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合法收取的,应当给付同期银行利...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牟取暴利。 暴利的界定应当以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所...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年审制度。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三十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亮证收费,并应当在收费场所或者本单位的其他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布专栏,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对市场价格运行态势实行监测与预警,健全价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二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价格咨询、价格鉴证、价格信息、价格评估、价格代理、价格顾问等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财政状况,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按照经营者、消费者的...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四条 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过快上升或者剧烈波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制定临时限价、限制...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加强商品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类交易市...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重要农产品及其他对居民生活有重要影响的商品,实行生产扶持和价格保护政策。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七条 对少数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因执行政府定价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当分别情况...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建立粮食、农业生产资料等风险金和价格调...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九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价格调控中,应当认真履行价格综合管理职责,掌握价格动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价格调...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价格监督 第四十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价格监测的需要,可以指定本区域内的主要经营者提供适宜进入互联网络的价格信息。 ...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价格监督 第四十一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价格监督 第四十二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检查证件。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价格监督 第四十三条 被检查者有义务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在接受...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价格监督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抵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为举报...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行业组织在市、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对本行业的价格活动进行调查、...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可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收费年审制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按照本章规定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首先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应当上...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有罚没款的,应当退还非法罚没款,...
第六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对检举揭发人员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
第六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泄露国家价格机密,...
第六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运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