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可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