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