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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