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