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收费年审制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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