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按照本章规定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首先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应当上缴财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