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按照本章规定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首先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应当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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