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