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有罚没款的,应当退还非法罚没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取消执法资格。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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