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对检举揭发人员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