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泄露国家价格机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