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