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