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认定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