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