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认定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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