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认定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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