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价格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价格监督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抵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人员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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