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价格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价格监督 第四十二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检查证件。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对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对在执行公务时获知的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应当承担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