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价格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价格监督 第四十三条 被检查者有义务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在接受检查或者查询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对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拒绝、抵制、控告,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