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行业组织在市、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对本行业的价格活动进行调查、协调、监督。 群众价格监督组织、消费者及其协会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活动,监督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并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 新闻传播机构应当运用舆论工具,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正确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揭露价格违法行为,对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实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