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价格监督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价格监督 第四十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价格监测的需要,可以指定本区域内的主要经营者提供适宜进入互联网络的价格信息。 当价格总水平出现过快上升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监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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