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建立粮食、农业生产资料等风险金和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收缴本地区价格调节基金,存入专户,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