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重要农产品及其他对居民生活有重要影响的商品,实行生产扶持和价格保护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